第三卷扬帆于大明朝野
崇祯十二年五月初八,宣府镇守太监高起潜被锦衣卫骆养性指挥使亲自缉拿。
初九日,宣府衙门张榜告示,欢迎宣府军民举报高起潜不法之事,但有冤屈,一定秉公处理。
墙倒众人推,更何况高起潜这些年确实犯下许多罪行。
一时之间,宣府、大同、山西等地民情汹涌。军户、边民争先恐后举报,好领取总督衙门五斗大米的奖励。
秦浩明所作所为跟谦谦君子似乎不搭边,连诱之以利的方式都使用出来。
初十,高起潜受刑不过,招供脏银计三百三十万两,房产五处,出乎众人意料。
十二日,宣府衙门共处理民讼三百二十起,有实据一百五十起。总督衙门接受军事案件一百三十起,证实八十七起冤屈。
十三日,大同、介休、太原陆续传来晋商招供,高起潜插手矿山经营。
证据送呈总督府,秦浩明欣喜若狂,此乃大忌,可谓铁证如山。
镇守中官有权在辖区替皇室采办土物贡品,同时乘机搜括敲剥,但非特命不得参与地方赋税钱粮的徵收及矿山的管理。
至此,高起潜贪赃枉法、行事跋扈的初步罪证确凿,民愤极大。
特别是各地边关重镇也传来当地镇守太监插手民事,更是令舆情哗然一片,热议纷纷。
大明律令规定,镇守中官有权过问地方司法事务,并与抚按定期录囚,却不得自行受理讼事。
大明诉讼由地方里老、县府、按司、巡按御史受理,按律不得越诉。
但由于镇守中官有安民防寇之责,于官民军匠间恃强凌弱、起灭词讼之事皆得预闻,因而多有直接受理讼事、径自处置者。
当日,五省总督秦浩明快马密疏崇祯皇帝:“词讼起于不平,听断各有所司。
现各处镇守太监,不务固守城池,抚安军民,以尽其职。
如高起潜之流,顾恃官高,往往滥受民讼,或嘱令枉断,或差人提取而骚扰官民。
甚至视所赂之多寡而断所讼曲直,导致刑罚不公,善良被害。
宣大非南直隶、京畿等繁华之地,民穷户困,生活不易。
然高起潜彼一太监,无儿无女,在宣大任上,得银三百三十万两,房产五处,尽是豪宅大院,令臣惶恐汗颜。
此皆民脂民膏,其数字后面,有多少百姓家毁人亡、妻离子散,臣不敢细思。
因此,肯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