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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六十章 三大政策(3 / 4)

正二年七月将火耗归公之策推广全国,将明朝以来的"耗羡"附加税改为法定正税,并制度养廉银,用意在打击地方官吏的任意摊派行为。

此举集中了征税权利,减轻了百姓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薪给,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积极作用。但州县于额征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这就造成原本的杂税被整合进征税之中,然后各地又新增杂税,在一段时间后,百姓的负担不减反增,同时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善吏治。

所以刘衍准备结合历史上的火耗归公政策进行革新,彻底免除税粮的耗羡,只对银币的火耗进行归公征收,并且统一具体的征收比例,由各地钱庄统一收取,定期直接向财政部报账、转运钱财,而不经过各地府县。

然后朝廷财政部按照各地府县的人口、大小、上缴火耗的数额,再统一给各地府县反馈钱财,就用各地上缴的赋税中抵扣。如此便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各地官吏向火耗伸手,防止各地新增杂税的事情发生。

火耗归公的政策自然要落在财政部上面。

第三项新政策便是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说白了,就是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历史上是在满清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

“摊丁入亩”是满清统治者用以缓和土地兼并的一项政策,早在满清入关之初,他们的皇室、贵戚和大大小小的官吏就疯狂地圈占汉人土地,土地兼并由此一发而不可遏止。后来随着地主经济的复苏,他们对土地的兼并更加狂妄之极。或购买、或奏讨、或投献,手段多种多样。尤其是在那样一个商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的时代,土地也被纳入商品的范畴进行交易,地权转移因土地买卖而加速,“千年田八百主”。土地集中已达无可复加的地步。

其次,丁役负担的严重不均。封建国家征收赋役的原则是以土地和人口为依据的,人口大量流亡势必引起丁役负担不均。

最后人丁逃亡和丁役不均又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危及到满清的统治。“以田为经,以丁为纬”征收赋役会影响政府收入。因为“丁额无定,丁银难征”造成不少的钱粮亏空。从康熙五十年到雍正四年之间,大多数省份,百年积欠钱粮都达几十万至几百万。丁役负担沉重地压在无地少地的农民身上,造成阶级矛盾的尖锐化,当时结成党类围攻城府的事件时有发生,已经开始威胁到满清的殖民统治。

而此时的大明,显然还没有到这种土地兼并威胁到统治的地步,但是随着各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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