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项目里,有大约一半,都是生态圈内部的联名作品。
这是包括韩易在内的所有管理人员最乐意看到的局面。因为,跨公司跨集团的音乐合作,协议的起草、敲定与签署相当麻烦,很多时候,乔丹-布罗姆利的团队要跟瀚音乐的音乐授权部门工作人员一起,往环球或者索尼的洛杉矶办公室跑三四趟,就为了合作协议里某一个条款里的一两行字,譬如表演版税应该由哪家先收取,收取之后又要经过多少个工作日才能结算到另一家的公司账户上,又或者是不是直接不要合作版税,以此来换取下一次合作机会。
听上去很复杂,实际操作起来更显繁琐。这就是为什么三大音乐集团,都鼓励旗下签约艺人跟集团内部的其他音乐人合作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为排外,也不是因为看不起独立厂牌,而是内部合作的话,协议流程与财务流程都没有那么复杂,毕竟是在集团内部流转,有些事情不合规也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操作,但外部合作就不同了,上市公司,每一笔账都必须摆得清清楚楚。
瀚音乐虽然还没有完全集团化运营,规模也没有那么大,但是如无必要,大家都还是更希望能把收益和利润最大限度地留在公司,而不是几个点几个点地流失出去。像现在跟Interscope的一系列合作,实属发育初期的无奈之举,体系成熟之后,Zedd这类外部合作艺人出现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少。
但是,不管是瀚音乐的A&R经理,还是人予管理的艺人经理人,都不能强行把两位音乐人凑在一起出歌。欧美音乐工业里,盛行的是艺人负责制,唱片公司只需要给艺人一笔预付款,具体多少钱花在专辑制作上,多少钱用于生活开支,找哪个档次的声音工程团队做后期,跟什么样的音乐人合作,那都是艺人自己的事情。A&R可以给予建议,像凯伦-郭这样强势一些的A&R甚至可以直接给艺人定一条路线让他们循着车辙往前走,若是不听公司的话,完全可以依照合同里的“commericallysatissfactory”条款把你一直卡在合约期内动弹不得,但无论如何,到头来,最终决定权还是握在艺人手里的。
强迫他们参与某个合作计划,大多数时候都会激起这些音乐人的逆反心理。以前的麦迪逊-比尔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小姑娘已经算是非常听话了,斯库特-布劳恩硬给她塞一堆迪士尼风格的青少年流行,也会跟她闹到最终解约的地步。
更重要的是,让签约音乐人觉得自己有选择的权力,是稳定公司艺人阵容的最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