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用一个词来回答“俄国正在发生着什么?”这一问题的话,那么答案就只能是“盗窃”。
——尼古拉·卡拉姆津
在来到俄国亲身体会这个幅员辽阔国家的风土人情前,我曾经不止一次从文献资料中读到有关该国政府机构及官僚的腐败骄纵。但对于这样大的国家,仅仅以好官与坏官来区分官员的品行和性格必然会导致以偏概全的现象发生。
根据我的观察,仅就性格脾气而言,俄国官员与其他国家并无太大区别,其中既有内心善良、性情温和的,也有蛮横粗暴、凶狠暴戾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一个官员脾性如何,他们都是以贪污受贿为生的,就好像他们是来自异族的征服者,而俄国百姓是被征服者一样。俄国官僚的社会是一个高度封闭的体系,他们倾向于、且只与自己同属一类的人相互协作,奉承上级和欺负下级,他们钟爱官阶等级体系和自动晋升机制,因为他们本身就是其中的一部分。
而他们体制外的一切存在都被他们视为狂乱的无政府状态,他们本能地排斥那些过分热心者和谨小慎微者,因为这个体制要求所有人都参与贿赂,以建立一条共同责任纽带,正如醉汉不喜欢清醒的同伴一样,窃贼在诚实的人面前也会感到不自在。
腐败问题在各国屡见不鲜,但俄国官场却存在一个特殊的、我不曾在他国见到的独有现象。
俄国官员自然而然的将腐败收入区分为“无罪的收入”与“有罪的收入”,受害人的身份成了区分二者的重要标准。
“有罪的收入”指那些以牺牲皇室利益为代价获得的收入,例如挪用政府资金或蓄意伪造某些政府需要的数据。
“无罪的收入”则指那些以牺牲社会公益为代价获得的收入,包括勒索百姓得来的钱财,以及在司法审判中收取的贿赂以在案件的审判中偏向行贿的一方,这种钱通常以加急费的形式出现,即为加快公民与政府间事务办理进度所收取的小费。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收受“有罪的”贿赂时,受贿官员遵循不成文的收费标准并且找零的情况并不罕见。
而根据我的亲身经历,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即获取“有罪收入”的官员,政府的巡视人员会毫不留情地追究其责任并从严从重处理。然而,如果受害方是平民,除非引发重大社会影响,否则他们很少会出面主持公道,这在俄国几乎已经形成惯例。
——亚瑟·黑斯廷斯《1834年例行外交报告》
市长府邸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