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是近代由英语中的right和德语中的Recht一词翻译过来。
在汉语中权利一词经常被解释為「权力和利益」,但是,这和right这个词原本的意思不合。
英语right的本义是正当、合理、合法、合乎道德的东西,比如生存权利、生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宗教信仰的权利等等,而并非权力和利益(英语:poerandprofit)含义的复合,也不意味著任何牟取利益的权力。
因此将权利简写為「权」,很容易造成权利和权力两词混淆,而这两个词却很少有含义上的关联。
权利原本仅指人权,后来延伸出了非人类存在物(动植物、单细胞、病毒,甚至非生物)的权利概念。
人群共处,各有主张,涉及不同之利益,不免发生冲突,為维护社会生活,自须定其分际,法律乃於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认為合理正当者,赋予个人某种力量,以享受其利益,因此权利就是得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
权利為主观化之法律,法律為客观化之权利,行使权利,就是為法律而奋斗,且具有伦理上之意义。
权利既為一种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则:
1、人民所享有的利益,虽被国家法制设定為「权利」,但国家如果没有设置权利救济的法制,或虽有设置但形同虚设而无实效,就形同剥夺或未曾赋予人民权利。此即為法治国原则下「有权利有救济」的基本法理。
2、人民所享有的利益,但国家如果认為不值得保护而没有赋予救济的管道,则该项利益并没有「权利」的地位。
对於个人权利而言,通常是那些与生俱来的,每个人应当平等拥有的东西。因此个人能够享有权利,并不需要以尽义务為前提。
比如穷人不纳税、残疾人不当兵,这些人并不因為没有承担义务而失去任何权利。权利也不是政府给予公民的一种福利,而保障公民的权利却是政府基本职责。
但是个人行使权利时。则会使其他人负有义务。例如: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负有清偿的义务;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时,其他人负有忍受、不加干扰的义务;公民行使其公民权利时,政府负有不得干扰与保障的义务。
因為行使权利会影响他人。所以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应该依诚实信用之方法,并且不得以加损害於他人為主要目的,否则即為「权利滥用」。
公民权:意指每一个体因身為一特定国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