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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章 未当官先买枪(1 / 3)

1928年9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在南京召开,宣称全国进入“训政时期”,由国民政府执行训政职责,并决定以五院制组成国民政府。

同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10~12人,国民政府主席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

此后于1932年1月、1947年4月、1948年5月对国民政府机关及人员安排进行了调整、调换。

国民党主政的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

即国民党训政时期的行政制度,规定由行政院掌理最高治权,国民党训政的意志通过行政院得以贯彻执行。

1936年行政院内设部和委员会与1928年《行政院组织法案》已经有很大的调整与变化。但国民政府中央及其人员数每年其实都有变化。

省政府是国民政府地方最高行政机关。“省置省政府,受中央之指挥,综理全省政务。”。省政府由7至9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省政府设立主席1人,由国民政府在委员会中指定。省政府下设秘书处、保安处和内政、民政、财政、教育四厅。同时,省政府还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作为省的辅助机构。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废除了北洋政府时期的“道”,实行省、县两级行政管理体制。

但是,由于省管县的管理幅度过宽,需要在省与县之间设立一个督察机构。1932年8月行政院颁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以后,各省区按照规定规范督察机构名称、组织机构设置。

1936年行政院又颁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专员公署遂正式成为省、县之间的一级辅助省政府的行政机构,在各省普遍建立。

专员由行政院院长或内政部部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免。专员承省政府之命,推行法令并监督指导,既统筹辖区各县市行政,又兼任该地区保安司令,指挥监督辖区内的保安团队、警察及一切武装自卫民众组织。

从法理层面上看,专署与县之间的关系体现在行政监控、人事监控、财政监控、行政统筹、政治沟通、直接的军警领导权诸方面。

显然,行政督察区与北洋政府的“道”是有差别的。前者是督察专署,后者是一级政府。

但是白面上其实是有两套系统的,特别是湖南和长沙这样的后方战略要地更是如此。

除了政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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