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香港《警察通例》第二十九章“武力和枪械的使用”规定,警务人员可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枪支:
一是为了保护包括自己在内的任何人,以免生命受到危害或身体受到损伤;
二是有理由相信某人犯严重暴力罪行应当加以拘捕或犯严重暴力犯罪的疑犯企图拒捕;
三是平息骚动或暴动。
陈永仁觉得这三种情况除了第三条外,都很笼统,完全靠自己把握,对他这种杀材来说,这就很舒服了,最多到时候麻烦点多写几份报告罢了。
不过在开枪之前必须口头警告,这个有点麻烦了,但接着又有一句解释“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时还可以不警告而直接使用枪支,这又让陈永仁的脸色转阴为情。
反正他最后觉得,港岛警队的规定还是蛮有弹性的,不过滥杀无辜,或者对着一堆小偷小盗小赌小毒小嫖就开枪爆头,那肯定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