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婚姻仅以两性的自愿结合为基础而成立,以夫妇平等权力为根本,必须在相互协力之下予以维持。
②关于选择配偶、财产权、继承、选择居所、离婚以及婚姻和家庭等其他有关事项的法律,必须以个人尊严与两性平等为基础制订之。
③“婚姻大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此话严重干涉婚姻的个人尊严和自由选择婚姻的天赋人权,故取消此话的合法性,违背的父母应付法律责任。
④取消任何形式的结婚彩礼,违背者以贩卖人口罪和诈骗罪追究法律责任。
第16条生存权,国家使命
①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
②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为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而努力。
第17条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义务
①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有依其能力接受同等教育的权利。
②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子女都有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免费。
第18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禁止虐待儿童
①全体国民都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②有关工钱、劳动时间、休息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由法律规定之。其中,普遍性以一周(也就是7天)发一次工钱,饭拖欠工钱罚款10倍工钱给予劳动者赔偿;普遍性劳动时间以小时计算,也就是半个时辰为一个小时。普遍性7天中有两天休息时间,这两天必须按照2倍工资结算;一天最多劳动8小时,超过的时间按照1.5小时结算。
③不得虐待儿童。
第19条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和其他集体行动权
①保障劳动者的团结、集体交涉以及其他集体行动的权利。
第20条财产权
①不得侵犯财产权。
②财产权的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
③私有财产在正当的补偿下得收归公用。
第21条纳税的义务
国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以保障低收入人群为目的,收入越高,纳税比例越多,低收入者按照一定标准不纳税。
第22条法定手续的保障
不经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或其他刑罚。
第23条大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不得剥夺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大众陪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