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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章:立邦之道(5 / 10)

立我邦的公仓储食,到荒年时,再把米平价卖给民众,此时你们手的薪俸能也不会贬值。所以为了保证诸官员手中的薪俸银永不贬值,平日一定得关心我邦农业、手工业以及商业经济的发展。

至于如何发展我邦经济呢?中华自古有两种经济形式,一种为小农经济,政府按每户人家占地多少及人户多少,征以一定数量的赋税或劳役。这种经济形式,政府可依据国家所掌控的土田与人户资源,大致评估出国家当年的经济收益,有一定的计划性,因此亦可称之为计划经济。这种经济形式源自中国上古曾存在的井田制度。此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孟子•滕文公上》又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周礼•地官•小司徒》又载:“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就中国上古文献所记载的这种井田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当时的赋役制度为劳役地租,这种劳役地租的收取形式有贡、助、彻三种,共点皆为服劳役于公田,约收取年总收入的十分之一为公粮,其余则归农家自有。此如同孟子所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就这一制度的瓦解原因而言,是因为时至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与牛耕的广泛使用,社会生产力有了极大的提高,小农已有能力实行一家一户的独立耕种,不再需要这九种家共耕的集体耕作形式,于是便有了战国时期秦孝公支持下的商鞅变法(前356年,前350年),以及各国的变法,这种劳役地租性质的井田制被废除了,政府开始对独立的农家,征收一定的税赋(金钱)与劳役地租。而这种经济形式从古代一直延伸至今,典型案例有明太祖朱元璋的农田法。

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发令:“凡农民家有四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如果有田十亩以上,则种植面积加倍。各级官吏要亲自督查,如果不中桑树,就罚他交绢一匹,不种麻和木棉的,罚他麻布、棉布各一匹。”洪武二十六年(1394年),朱元璋又下令:天下百姓,按帝国计划种植桑、枣。每一百户农民要共种二亩秧,并共出人力,挑运柴草焼地,耕锅再烧,耕烧三遍下种。待秧苗长到二尺高,然后分栽,每五尺宽为一垅。每一百户第一年二百株,第二年四百株,第三年六百株。造册回报,违者全家发边充军。等等。

而上举小农经济,以前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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