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谢仑,年龄二十六岁,身高一米七六,体重七十三公斤。地产大亨谢安华长子,目前无业,是一个典型的游手好闲富二代。”
要说富二代,在这个城市里一抓一大把,没什么稀奇的。但这个谢安华可是一个大人物,他白手起家,靠地产行业发迹,目前在大陆及港台的数百家企业均有股份,是个亿万富翁。让他真正走进大众视野的,是他慈善家的身份,谢安华每年都会拿出一部分钱来做慈善,因此经常出现在新闻媒体的头版头条。
正是这样的一个背景,让我们对这起凶杀案有着一个下意识的定论:谋财害命。
林子凡继续对现场勘查结果进行汇总:“今日在东篱公园河边的草地上发现了谢仑的尸体,由晨练的大爷发现并报警,经法医尸检,谢仑的死亡时间在今日凌晨一点至两点之间,生前有过大量饮酒。案发现场没有监控,调查周边的监控也没有发现任何可疑人员。经过现场勘查结果显示,死者衣衫不整,身上的财物没有丢失。同时在现场发现了女性高跟鞋的足迹,初步判断嫌疑人为女性,不排除进行财色交易的可能。”
凶杀案的发生,一般有三种可能:图财、图色,寻仇。
第一:谢仑身上的财物都在,不是图财。
第二:案发地点是一个在建的公园河边,谢仑绝对不会深夜和一个仇人出现在那里,况且对方是女性,即便动起手来谢仑不可能没有还手之力,退一万步来讲,即便当时谢仑呈醉酒状态,身上至少也会留有应激反应下抵抗伤,但这又和谢仑主动解开衣物的行为不符合,难道是他受到了某种威胁?
第三:如果是图色,又很难说通凶手杀人后为什么会报复性的砸烂男人的下体,难道是因为他不行?
这让我想起前几年的一个真实案例,一个男人对一个女人进行劫色,过程中女人化被动为主动,翻身直接将男人的肾脏坐压至破裂。后来男子报案并将女人告上法庭,闹的众人皆知。
在我国刑法里对于此罪行有着明确解释,由于男性和女性的生理结构不同,因此构成要件的行动主体为男性,行为对象需是妇女才能构成本罪。妇女对男性、男性对男性只构成强制猥亵罪。
目前三种作案动机皆不成立,这个案件怎么想怎么离奇,但核心似乎都离不开财色交易。就算谢仑在进行某种交易活动,以他富二代的身份,除非有什么特殊癖好,否则交易地点不会选择在一个在建的公园河边。
如果是财色交易,那么杀人动机又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