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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十八】第一章:恶逆变(1 / 3)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最早的出自为《汉谟拉比法典》,意思为用瞪眼回击瞪眼,牙咬对付牙咬,对方使用什么手段攻击,就用什么手段进行回击。

《汉谟拉比法典》是中东地区的古巴比伦的国王汉谟拉比大约在公元前1776年颁布的法律汇编,是最具代表性的楔形文字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翻译过来就是以暴制暴。

而以暴制暴的行为被写进了法典,说明以暴制暴是具有合法性的。

国家和时代的不同,没有什么东西是统一适用的,在我国的法律之中,最接近以暴制暴的法律词条是——正当防卫。

指以正当的方式进行防卫反击在法律上属于免责行为,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力。

但与以暴制暴又有本质性的不同。

然而以暴制暴,在人性之中是固有存在的,所以才出现了械斗,这是一种法律观念淡薄的体现。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个词条——恶逆变。

指的是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以后,在不良心理的支配和其它因素的推动下所导致的逆向变化,亦即从被害者向害人者方向的转化。

转化的方向有两种,一种是以暴制暴的反击,一种是模仿犯罪的行为。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孩子在受到父母长期的家暴之后,他长大之后,大概率也会对自己的孩子进行家暴行为。

实证研究发现,遭受不法犯罪侵害后的被害人,约有73%的被害人会选择报警,在剩下27%的被害人中,绝大多数会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或者自己想办法解决等方式,这无疑包含了“恶逆变”的可能和趋势。

实证研究还表明,有很多人在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会出现不信任公安机关的心理,他们觉得法律的判罚,不足以对罪犯严惩,或者即便罪犯得到了判罚,也不能弥补自己受伤的心理,也是促成被害人“恶逆变”的原因之一,进而使用以暴制暴的手段进行泄愤。

普法行动任重而道远,大家在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一定要及时联系警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之所以说了这么多,因为我是一名刑警,在我的刑警生涯中,经历了太多以暴制暴的恶逆变行为,很多的凶手都不是天生的犯罪,他们都是在受到不法侵害之后,选择了以暴制暴。

就如同我们刚刚侦破的连环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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