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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穿越(2 / 3)

发现……是别人的号。

“哎呀我……”

容耀懵逼了,眨着眼睛看着此刻眼前的屏幕。

“容耀!!!”

“容耀快递!!!”

此刻下面突然喊着,容耀下意识起身到二楼窗口:“来了,我下去。”

走到一半想起自己没快递应该,但是莫名的回忆到早上的电话。

果然,快递小哥给他一份很薄的文件一般的快递。容耀上楼撕开后,里面就是一张判决书。

老实说这辈子他都没见过一次这玩意,这也是第一次。

幸好上面开头三个大字,写着判决书。不然他都未必认得出来。

“还真有?!”

容耀皱眉看着。

————

嗨宁市人民砝苑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媚,女1988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隶属嗨宁乘天娱乐旗下艺人,住址:苝京潮阳区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章橙。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瑶。

被告:容耀,住所地嗨宁市海昌街道丹山二里356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

第三人:无。

原告梁媚与被告容耀,关于侵犯名誉权名称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0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原告艺人职业的隐私权,予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开赔礼道歉;2索赔侵犯名称名誉权损失费30万。

事实和理由:容耀利用危信平台写娱乐题材小说中,主要角色名字和原告梁媚重合,并且职业和作品以及经历也都大致相同,可判定为容耀未经原告许可,利用原告梁媚在自己小说中的情节谋利。

被告辩称,的确利用原告名称谋利,但没有侵犯对方名誉权,书中内容也没有人身攻击以及故意丑化的情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的确侵犯被告名称权,但侵犯对方名誉权不成立;2判定原告索赔被告30万元不合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耀小说内容侵犯名称权,因为事实上的确书写对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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