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是别人的号。
“哎呀我……”
容耀懵逼了,眨着眼睛看着此刻眼前的屏幕。
“容耀!!!”
“容耀快递!!!”
此刻下面突然喊着,容耀下意识起身到二楼窗口:“来了,我下去。”
走到一半想起自己没快递应该,但是莫名的回忆到早上的电话。
果然,快递小哥给他一份很薄的文件一般的快递。容耀上楼撕开后,里面就是一张判决书。
老实说这辈子他都没见过一次这玩意,这也是第一次。
幸好上面开头三个大字,写着判决书。不然他都未必认得出来。
“还真有?!”
容耀皱眉看着。
————
嗨宁市人民砝苑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媚,女1988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隶属嗨宁乘天娱乐旗下艺人,住址:苝京潮阳区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章橙。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瑶。
被告:容耀,住所地嗨宁市海昌街道丹山二里356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
第三人:无。
原告梁媚与被告容耀,关于侵犯名誉权名称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0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原告艺人职业的隐私权,予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开赔礼道歉;2索赔侵犯名称名誉权损失费30万。
事实和理由:容耀利用危信平台写娱乐题材小说中,主要角色名字和原告梁媚重合,并且职业和作品以及经历也都大致相同,可判定为容耀未经原告许可,利用原告梁媚在自己小说中的情节谋利。
被告辩称,的确利用原告名称谋利,但没有侵犯对方名誉权,书中内容也没有人身攻击以及故意丑化的情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的确侵犯被告名称权,但侵犯对方名誉权不成立;2判定原告索赔被告30万元不合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耀小说内容侵犯名称权,因为事实上的确书写对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