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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8章混乱的秩序(1 / 6)

斐潜在翻看着一些律法相关的书简,然后发现了一个问题。

在一段时间当中,斐潜以为是汉代的律法不规范,才导致了一些官吏很官僚,但是现在看起来么,并不是这样。

官僚这个东西,自从有官僚这个集团之后,官僚主义这个不灭的亡灵,便是无法避免的诞生了。

毕竟人都是有私欲的,即便在后世开民智之下都有各种摸鱼的行为,又谈何在大汉当下就可以杜绝上个班打个卡就溜号的行为?

斐潜发现,其实在战国时期,随着官吏体系的建立,渎职行为或是职务犯罪,就成为了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也因此产生了各种法律法规来预防和惩治这种类型的犯罪。

法家之人,就对于这种犯罪非常愤慨,代表人物李悝就在春秋各国历法基础上制定了一套比较系统的法典,称之为《法经》,并且在其中有『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直接指向了大小官吏的职务犯罪的条款。

秦律之中对于官吏贪腐渎职,也同样很重视,再次扩大了职务犯罪的范围,对于挪用公款,以权谋私,冒领钱饷,贪污贿赂等等行为制定了更多的细则,不仅是罪名增多,刑罚也更重。

可是即便是这样,也挡不住有痣之士前仆后继。

到了汉代当下,斐潜在调取了汉律当中的一些关于官吏犯罪的律法之后,翻看之后发现,其实并不是汉代将秦律丢到了一边,甚至是有了更多……

贪污,贿赂。『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

够明确了吧?

但是这些律法很分散,并且有一些是分布在不同的律令当中。比如汉律『主守盗』,直十金者,弃市。这里十金,指一般的金,也就是十枚铜钱啊,贪污十枚五铢钱,就弃市,这是在盗窃的相关法律当中的。

而『受赇』、『行赇』,就是受贿行贿。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以其赃为盗,罪重于盗者,以重罪论。这一条,又是在捕律之中的,就是禁止在捉拿贼犯的时候私自枉法。

『受所监临』,指官吏接受所辖管理区域的百姓或是下属财物以及其他馈赠。白吃白喝打白条,或是贱买贵卖等,都按照金额计算,又是属于市律……

至于是渎职罪,或者称之为玩忽职守罪,在汉代并没有专门的这个称谓,而是被称之为『犯令』,『废令』,如果牵扯到皇帝,那就是『废格』,像是刘廙那样的行为,往重论,就是『废格』,轻论也是『废令』,就是法令规定要做的事情而不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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