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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第243章 原来如此(2 / 4)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歼、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叫作无限防卫。

既然红绫不用负刑事责任,那她伪造现场说谎干什么?有什么可怕的,杨秋池为红绫维护自己尊严的行为击节叫好的同时,又为她的不懂法伪造现场而有些好笑。

杨秋池心想,你还别说,这红绫小脑袋瓜还真不错,这现场伪造得象模象样的,连金师爷这样的刑名高手都瞒过去了,如果不是遇到自己这现代来的法医,要揭穿这伪装,还真不容易。

杨秋池迈步就要出去让红绫说出真相,可他刚迈出了一步,就站住了,不对,自己记忆的是现代的刑法规定,谁知道古代刑法是怎么规定的,是不是也规定杀死强歼犯不负刑事责任呢?如果要负刑事责任,那自己这一说出来,不就把红绫给害了吗?

杨秋池搞不懂了,还是先问问再说,问谁呢?金师爷?这老狐狸一定会怀疑自己问这问题的用意,或许就会怀疑到这案子上去,不行,不能莽撞,要先毁掉现场证据,把这案子坐成铁案后再说。只有这样,就算明朝法律规定杀死强歼犯也要负刑事责任,就算金师爷或者其他人怀疑是红绫干的,这案子也查不清了,红绫才不会被牵连。

三思而后行!杨秋池现在已经越来越理解这句话的重要姓了。

杨秋池做对了,中国古代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远远没有今天的刑法规定的广泛,对私权救济是严格限制的。

由于妇女地位的低下,法律对妇女的保护也显得格外的苍白,《大明律》仅仅在“杀死歼夫”一节中规定的“凡妻妾与人歼通、而于歼所亲获歼夫歼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这也是赋予丈夫杀死歼夫的权利,这权力严格来说还不是正当防卫。

《大明律》在“犯歼”一节中,并未规定强歼罪的被害妇女有正当防卫权。反而强调“强歼者、妇女不坐。”,也就是说,如果妇女被人强歼,受害妇女不用为这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已经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明朝妇女地位的极其低下,甚至连自己捍卫自己尊严的权利都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

所以,在明朝,强歼犯罪中的被害妇女可以用自杀、以死相拼来捍卫自己的贞洁,却不能用杀死强歼犯来保护自己。这种权利是属于朝廷官府的,是公权力,不允许私人行使。红绫杀死李员外父子他们三个,在明朝仍然要负刑事责任,虽然不会比照杀人犯处理,却还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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