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希望各国大国为其它小弟提供的战舰火炮不超过12寸。毕竟2万吨的战舰能够搭载的最大级别的火炮也就这么大了。而德国为首的同盟国表示坚决不能接受。“目前土耳其等国拥有的最大口径的火炮已经到达了14寸。为了保证小国的利益。我们坚持要求出口战舰的吨位在3万5千吨以内,同时搭载的火炮最大口径不超过15寸。”德国代表针锋相对寸土不让。而协约国随后提出了新的问题,在对非条约缔约国出口军备的时候应该遵循什么原则?比如说航母最大多少吨,战列舰的火炮和吨位如何限制?并且英国人对此提出了捆绑政策,即英国可以放弃原先的要求,但是在想非条约缔约国出口战舰的问题上,必须秉承如下原则,即出口的战列舰排水量不能超过3万吨。火炮口径不能超过14寸,而航空母舰的吨位不能超过2万吨!
这个问题的谈判比之前的更加激烈。因为除了缔约国之外,世界上还有不少值得拉拢的对象,甚至于还可能出现某些国家先将战舰“寄存”在第三国,开战之前取回以扩充军力的可能性。所以对于出口战舰必须进行严格的限制。面对这种情况,华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条约内部的国家出口战舰只受条约限制,比如说如果在吨位允许的情况下,德国向俄国出口战列舰,那么只要满足在3万5千吨以下,装备小于16寸舰炮这两个条件就可以,但是如果向非缔约国出口战舰,那么除了要遵循英国方面提出的要求之外,同时还要有配额,协约国、同盟国两方以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出口的大中型战舰吨位不能超过10万吨,其中任何标准排水量在1万吨以上的战舰必须纳入到这个配额之中,而潜艇每一个周期出口量不能超过2万吨!每一个周期没用完的排量不能叠加在下一个周期,而作为独立一方的华夏,其出口主力舰的配额为两大集团的一半。即主力舰吨位出口不超过5万吨,潜艇出口不超过1万吨。
对于这个条款,协约国和同盟国双方经过协商后表示可以同意,毕竟这个年代有能力购买主力舰并且有意愿的国家已经不多。这个配额看似比较少,但是实际上八成用不完,而且英国人的限制战舰性能的要求也加入到了条款之中,14寸级别的舰炮对于各国的新服役战列舰来说威胁很小,而2万吨的航母虽然大一些,但是考虑到航母出海要编队作战,即使有了航母但是没有匹配的主力舰的话,那么战斗力也不会很高,所以最终这点被通过。
在处理完所有问题后,参加会议的各国最终签署了《北京限制海军军备条约》条约从签署之日其生效,期限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