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已经谈定,康剑飞不想再节外生枝,万一又蹦出个投资者来那就麻烦了,当即就提出找律师拟定合同。卡梅隆跟康剑飞是同样的想法,生怕好不容拉来的投资者改变主意,恨不得当场就把合同签下来。
唯一郁闷的就要数安妮?赫德了,她花1美元从卡梅隆手里买下的版权,可不仅仅是只要1%的票房分成那么简单。可问题是她买下剧本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这部电影必须由卡梅隆亲自导演,也就是说如果和卡梅隆闹翻的话,安妮?赫德有版权也拍不了电影。
最终两人妥协了,安妮?赫德只祈祷这部电影的票房能卖到3000万以上,那她就能分到近100万的票房,她还没奢求能卖到5000万。
至于康剑飞算的那笔票房账也很虚,拍出来属于好莱坞片,制片方分成不可能以海外片那样计算。
在美国,就算是小公司小导演拍出来的电影,在本土放映时也至少能分到25%的票房,一些大公司大导演可以分到50%以上。
至于那种很有把握超级热卖,而且明星众多的好莱坞大片,制片方甚至能分到90%。当然,这种九一分成是有特定算法的,必须先除开税收和影院固定开支再分,一般而言制片方能拿到60%以上,而院方则拿接近10%的纯利润。
这也是康剑飞为什么要在美国注册一家公司拍,虽然海外片也能议价,但总得来说要好办事得多。
如果能像原时空里那样,卖到7000多万美元票房的话,那么康剑飞至少可以分到3000万。
康剑飞给卡梅隆二人算的那笔帐,是以小公司的最低标准来算的。而卡梅隆和安妮?赫德之所以没反驳,也是认为康剑飞只有一家小公司,没希望拿到高比例的票房分成,毕竟没有亚洲的制片人在好莱坞玩得转。
在康剑飞穿越前那会儿。美国的影院排片制度已经非常完善了,甚至排片制度还被政府立法约束和保护。制片方必须提前一两周为影院方试映影片,有的大片甚至提前半年试映,试映时必须请来影片登记人员(负责排片、评估等)和运营商、广告商以及普通观众,根据试映效果双方协商票房分成方案。正式上映后将不能再更改。
不过现在还是80年代初期。相对于30年后来说,此时片方与院方的合作有很大兜转、妥协的空间,试片结果有时也可以少部分人拍板决定。
由于康剑飞与卡梅隆都迫不及待地想要谈定此事。双方找来律师以后,当天晚上就把合同签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