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律师给法庭提供的影像证据是没有胡大海与宁珂打斗前的对话,只有交手的过程。
也许是录像者在他们比赛开始时才进行录像的,也可能前面的影像经过处理抹去了。
这已很不利宁珂了,若宁珂拿不出他和胡大海是“自由对打”的证据,法庭极有可能判决斗殴案成立。
现在对宁珂唯一有利的是:胡大海是成年人,而宁珂是未成年人,这在量刑上是要减免的。即使宁珂被判有罪,一般不会执行实刑,多是缓刑或监外执行。
若胡大海状告的斗殴案成立,宁珂又不想被判刑,那实际赔偿的金额会比法庭核准的赔偿金额要高得多。
案件的焦点是“自由对打”,还是斗殴?赔偿的数额与案件的性质直接关联。
宁珂清楚自己要做的辩护是:他与胡大海的伤害一案是发生在胡大海先提出的“自由对打”的前提下。
开庭后,法官问了宁珂为何不请律师,对宁珂这样未成年人法庭可安排一位“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宁珂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
宁珂否定了法官的建议,说自己可以为自己辩护。
法官面无表情的看看宁珂,没有说话。法官接着又提出当庭调解的建议,胡大海的律师和宁珂都不同意。
然后,庭审开始,胡大海的律师指控宁珂在与胡大海的斗殴中狠下毒手至使胡大海伤残,还播放了一段案情发生时的视频。律师又出示了钱塘市公安局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和多家医院一系列的诊断证明和就医证明等,并提出了总计250万的赔偿金额。
“尊敬的法官和各位陪审员。”宁珂站在被告席上,神情自然、放松,侃侃而谈:
“今年7月16号下午,我和同学钱有志去跆拳道馆,他是到跆拳道馆参加训练的,而我想应聘道馆的陪练员。当时,跆拳道馆馆长不在,我与杨教练洽谈应聘之事时,胡大海走过来要与我比试。他一再说与我‘自由对打’。我作为一个陪练员的应聘者,就接受了他的挑战,胡大海的律师呈给法庭的录像可以证明……”
“尊敬的法官,我有疑问?”
宁珂自认为自己叙述的案情条理清楚,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可胡大海的律师没等宁珂说完就立即向法官提出了异议。
“请说。”法官示意了一下。
“被告人宁珂所说的‘自由对打’是不成立的。
“一,我们从众多的录像资料看,没有一个视频资料反映出被告所说的这种情况。从许多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