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我们都可以看到,我的当事人身穿搏击防护服,正说明我的当事人正在训练中,而被告没有穿防护服,说明被告是临时挑衅我的当事人的。
“若是‘自由对打’被告应该穿着防护服,才符合比赛的规则。
“二,被告一再述说是‘自由对打’,请问被告有没有比赛的书面协议等类似的文件。
“据我调查,跆拳道馆所有的正式比赛,哪怕仅是两个人的武术交流都会签署相关的比赛协定;同时还会办理相关的意外伤害保险,这才符合国家在体育赛事方面的要求,达到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利。我这里有过往的跆拳道馆在这方面签订的文书,请您过目……”
说着律师又递给了法官一些资料。
宁珂这时才明白,光熟读法律方面的书籍是远远不行的,看来辩护是要有专业知识的。
这让他想到了炼丹,光有丹方、药材还是远远不够的......
“被告宁珂,你对原告起诉你伤害他是因斗殴引起的,还有什么要陈述和辩解的?”
法官从开庭到现在,一直都是古井无波,面无表情。
“我已说了许多遍,不是斗殴!是‘自由对打’,准确地说是我挨打。跆拳道馆是想聘请一位陪练员,说白了所谓的陪练员就是专职挨打人员。这一点从胡大海提供的视频中就可以看出,我在整个打斗的过程中,没有还过手。
“至于没有签订比武的相关文书,我不知道比武有这种要求,当时胡大海和跆拳道馆没有人要求我这样做。还有,我没练习过跆拳道,不习惯穿防护服,所以当时就没穿。”
“你说的这些可有证据?”法官还是面无表情的问道。
宁珂让钱有志私下询问过现场的学员,虽然当时有许多学员录像,但都是在比赛时才开始录制的。比赛前,他和胡大海等的交谈没有人录像。而跆拳道馆安装的摄像头倒底录制了哪些内容,他没有时间去了解、收集。
宁珂想了想,摇摇头。
他的头脑有点分神“现代的法院比之古代要清明了许多,可眼见自己的案子就可能被错判了,怪不得世上有那么多冤假错案呢?......”
钱有志在一旁说“我可以证明……”,却立即被法警制止。因为在庭审前,宁珂这方并没有事先提出钱有志要作证的要求。钱有志若想提供证明,只能等下一次再审时。
法官又向胡大海的律师问道:“从录像看,被告在与胡大海发生肢体碰撞时,始终没有动手,你做何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