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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定五伦立邦询大策(2 / 7)

职,并称“三公”。其中丞相掌政务,太尉掌军务,御史大夫掌监察。凡有大案,须由三公共审,然后呈报皇帝批准。汉承秦制,监察机构改称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唐代监察机构秉此,形成三院机制。此外,御史参与司法审判,重大案件须由皇帝“诏下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此制延续至明,皆称“三堂会审”。其中,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为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凡“三法司”参与审判案子,称“三司会审”,但在习惯上多称“三堂会审”。三堂会审制度设立初衷,是为了防止冤错案件发生。而在明前,大理寺负责审理普通百姓案,御史台则审理百官与皇亲国戚案。为防审判官徇私,判案结果须交刑部复核,此为二审。刑部通过复核,若认为不可,则移案皇帝圣裁。同时,御史台尚有专吏监督案件在一审与二审中,有无违法。至明,大理寺职能与刑部职能对调,刑部管审判,大理寺管复核,都察院职能大致不变。一部门初审,一部门复核,另一个部门监督,此为当时处理大要案的司法流程。而须经三堂会审的案子,均大案要案,为了能让该案尽快审结,以减少一审、二审以及监察过程中的耗时,同时也为了能体现审案时兼听则明的原则,就有了三法司长官联席审判制度,即三堂会审开庭时,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御史大夫(都御史)须同时出席,联合审理。虽然在处理普通案件时,三法司长官有权出具判决书,但是三法司长官聚集判案时,却无权出具最终判决书,案子最终要移报皇帝审判后方能出具最终判决书。而这类需经三堂会审的案子主要指三类:一类为大奸大佞案,如明太监刘瑾、魏忠贤案与奸臣严嵩案,都曾经三堂会审。二类为重大失责案,如明中,都察院左都御史马中锡在征讨刘六、刘七起兵时贻误战机,被参劾,经三堂会审;其三为谋反案。至于普通民事案件,按《大明令》规定,凡杖六十以下者,各县自断。凡杖八十以下者,各州自断。凡杖一百以下者,各府自断。只有处以徒刑、流放以上的案件,才需要上奏中央,经三堂会审。此外,县衙门外设有大鼓一,铜钟一,民有冤,许击鼓呜冤,知县官须即时开堂公审,且不得收取讼银。

杨展雄道:元帅所言甚善,只是五伦邦初立,估计所遇最多案子当为普通民事诉讼案件,愿闻“击鼓呜冤”制其详。

黄义明道:传击鼓呜冤制起自上古,《帝王纪》有云:“尧立敢谏之鼓。”一说汉高祖时,有民女苏小娥在京城遭皇侄调戏,被某好汉相救。皇侄手下随从以剑刺好汉被躲开,却误杀皇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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