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第二十六条,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第二十七条,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第二十八条,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二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第三十一条,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第三十二条,临时大总统,统率全国陆海军队。
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命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第三十六条,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第三十七条,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第三十八条,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第三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第四十条,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第四十一条,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第四十二条,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第四十六条,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第四十七条,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法院]]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第五十条,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第五十二条,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