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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法不容情(3 / 7)

料,可以充分证明,我的当事人对其丈夫照顾有加、简直到了无微不至的地步,何来杀害自己丈夫的动机?你们可以看看,她为丈夫按摩而变形的手指,试问,这样一个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的女人,一个具有高尚品德的女人,一个吃苦耐劳的女人,怎么会去谋害自己的丈夫呢?

世上万事万物都由因而果,无因即无果,我的当事人既无谋害自己丈夫的动机,又何来谋害自己丈夫的事实呢?

第二、关于公诉书认定芳草作案的证据疑点太多、事实不清、不足为据。

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芳草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点:

第一点是在我的当事人芳草家找到的一柄斧头,上有罗跃进的血迹与芳草的指纹,与公安局的尸检鉴定意见“罗跃进死于钝器碰撞”相符,据此认定我的当事人就是作案人,疑点太多,不能形成因果关系。

疑点一:死者的致命伤来自剐蹭与碰撞,同时能形成剐蹭与碰撞的物体应为圆形物体而非斧头这样的锐器。

根据法医出具的被害人尸检报告,被害人死亡原因是头部与质地较硬的物体接触(如碰撞)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尸检报告的结论比较宽泛,对死者的致命伤的认定有一定的误导作用。经我省最知名的刑侦专家再次对死者的伤情进行反复鉴定,死者的致命伤应来自剐蹭与碰撞共同作用的结果,符合圆形物体碰撞的原因。通俗地说,综合被害人伤情与出事现场的各方面情况判断,被害人的死亡很大可能是车祸造成的,经过我们艰苦查证,现已找到了肇事的渣土车,只是尚未取得鉴定结论。特提请法庭注意。

疑点二:现场血迹存在明显疑点。刑侦专家再次对现场进行了勘察,他发现在现场墙壁上与斧头柄上发现的被害人的血迹是陈旧性血迹,时间至少在5个月以上,早于被害人被害时间2013年4月28日留下的血迹。而且如果作案工具是斧头的话,在斧头未经擦拭清洗的情况下,斧头的其它部位也应留有被害人的血迹,但经对斧头的检验并没有,可从侧面证明斧头应该不是作案工具。专家的意见已提供给法庭。

第二点是公诉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词与公诉人指控我的当事人犯罪不具有因果关系与唯一性,所以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第三、公诉人的指控自相矛盾。

其一、第一现场到底是哪里?公诉材料一会说,第一现场在我的辩护人的客厅,理由是在客厅的一面墙壁上发现了被害人罗跃进的血迹,并在厨房里找到了作案工具——斧头,斧头上的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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