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害人的血型一致,这是公诉人认可的最扎实的证据,其实这样的证据也经不起推敲?斧头上存留有被害人罗跃进的血迹有多种可能,公诉人怎么就认定是我的辩护人以斧头击打被害人所形成?有没有其它可能?
姑且不说公诉人的结论武断,至少也是不严谨吧?检察官啊,法官啊,你们怎么能让这样不具排他性唯一性的证据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是其一;
其二,对于第一现场,我的辩护人却有不同的供述,在她的第一份笔录中,她供认的第一现场是在被害人出事的地方即离家1000多米的道路改造处,而她的第二份笔录则变成了她家的客厅。具备常识的人都知道,不同的第一现场必然导致不同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影响案件的定性。如果检方一定要强制认定第一现场是我的辩护人家的客厅,那么我想请问,身高163厘米,身体羸弱的我的辩护人芳草怎么能单独将身高180厘米体重80公斤的被害人运送到离第一现场1000多米的施工现场的?借没借助工具?如果借助了工具,工具是什么?公诉人没有交代。
还有如果第一现场是在离被害人罗跃进出事的道路改造处,我不明白我的辩护人芳草为什么不将公诉人认定为凶器的斧头藏匿或者丢弃反而要将它拿回家?
还有证人赵德全的证词存在很大的问题。我们通过正当渠道获取了证人赵德全在天心区公安分局的第一份笔录,证人赵德全是这样说的:“罗跃进说“芳草…我…恨…你……;芳草…你…杀了…我……”,罗先生的话含糊不清,我没听得确切,我也不能肯定我完全听清楚了他的话”。而现在证人的证词是这样说的:“芳草我恨你,是你杀了我。罗先生的话我听得确切,我清楚他说话的意思”,为什么证人的证词前后不一,从中性到指证,这个转变也太大了吧?这其中的缘由是什么呢?为什么公诉人不采纳对我的辩护人较为有利的证词而采纳对我的辩护人不利的证词?我提请法庭认真衡量。
回到证人的第一份笔录,当时,被害人罗跃进已处于弥留之际,他的话断断续续,含糊不清,听者也承认没听清。考虑到当时的语境与被害人神志不清的情况,证人没有听清楚的字眼可能正是被害人要说的真实意思,我们完全可以对原话做不同的解读,比如这句话“芳草是你杀了我”也可以解读成“芳草是你杀了我的狗或者孩子”,还有“芳草,我恨你”这句话也可以解读为“芳草,我恨自己,你别恨我”,因为被害人说话含糊不清且断断续续而导致证人赵德全遗漏了一些关键字眼,以致造成